一、 為獎勵本市各大專院校、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以上之在學學生於本市青創基地辦理活動,以促進本市青年創新創意發展與增加青創基地曝光度及活絡青創基地,特訂定本計畫。
二、 申請對象:
(一) 本市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
(二) 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
(三) 就讀於本市大專院校(含)以上之在學學生。
三、 申請辦理活動類型、獎勵額度及經費編列原則:
(一) 申請辦理活動類型:於本局青創基地辦理青創市集或舉辦主題活動為主,且市集及主題活動皆須搭配舞臺表演,活動內容應符合各基地氛圍並串聯青年店家呈現為原則。
(二) 獎勵額度:依審查結果擇優提供6組(名)獎勵名額,每一提報計畫獎勵額度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之50%,同一申請單位最高獎勵上限新臺幣10萬元整。
四、 受理期間及限制:
(一) 受理期間:
1. 申請期間:109年4月1日至109年5月15日。
2. 審查期間:109年5月16日至109年6月15日。
3. 活動辦理期間:109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
(二) 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局申請,但因政策需要或特殊效益考量,且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年度預算不足支應時,本局得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