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進駐者:年滿二十歲且四十五足歲以下青年(截至申請日止),且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者及其合夥人於申請本計畫階段非任何事業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或申請者及其合夥人所經營事業體之核准設立未滿1年(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登載之核准設立日期為主,並以當期基地進駐申請之公告日期為推算基準)。
2.審查通過之申請者,應設籍或將戶籍遷至本市,且開辦事業應辦理公司或其他商業登記/變更,並完成稅籍登記/變更,其營業地點及登記地點須為本計畫所規定創業基地之一。
3.申請經營之事業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4.申請者於進駐期間不得受僱於其他任何事業體。
(二)申請空間變更者:現正進駐於本計畫青創基地者且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營運發展必須擴展空間者。
2.進駐期間營運績效優良者(含出席率、營收、獲獎、政府補助、計畫申請、配合機關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