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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釋有關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是否得請生理假疑義一案

  1.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依據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1年9月23日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書函說明,生理日,醫學上之定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是以,給假係因有生理週期來臨之事實。
  2. 又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15日衛部醫字1100038725號書函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同年月7日台婦醫字第110189號函略以:「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者,並無子宮,故亦無月經生理日。」。綜上,該等受僱者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
  3. 檢附原函供參(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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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1-11
  • 發布日期: 2022-01-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 點閱次數: 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