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就業安全科
聯絡人:季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4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訂,禁止職場就業歧視: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臺中市就業歧視案件諮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4季小姐
另外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案件諮詢請洽-勞動基準科04-22289111分機35204陳小姐,分機35205洪小姐。
雇主招聘人才避免涉入就業歧視之原則如下:
(一)建立甄選選拔標準:
雇主於招聘甄試、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以及僱用條款和條件方面有明確的指引。雇主可依據受僱者之工作能力指標為僱用標準,而非按不相關的因素來評估受僱者的表現。
(二)招聘原則:
- 任何招聘人才啟事對求職者除須具備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事項外,禁止將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內。
- 雇主應對負責人才招募者提供教育訓練,以便對應徵者一視同仁,並避免提出一些涉有就業歧視成分的問題。
- 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均須循同工同酬之原則進用人才,係指不論應徵者之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都有機會獲得聘用和得到相同的僱用條款和條件,以及可享有與職級、職責、年資、經驗及其餘特別情況相配的福利、設施及服務。
勞工於台中市轄內工作或求職遭遇雇主就業歧視對待的處理方式:
1.蒐集證據:
任何賠償或救濟途徑皆講求具體事證,又就業歧視案件之相關具體事例大多發生於歧視事件發生之當下,故有賴涉嫌蒐集事態的當時的相關書證,物證(如錄音,錄音)與人證等資料。
2.檢附事證提起辦法:
填妥妥善書籍,案件發生始末之人,事,時,地等,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郵寄或親送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