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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就業歧視

洽辦單位:就業安全科

聯絡人:季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4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明訂,禁止職場就業歧視: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臺中市就業歧視案件諮詢電話:04-22289111分機35604季小姐         

另外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案件諮詢請洽-勞動基準科04-22289111分機35204陳小姐,分機35205洪小姐。

 

雇主招聘人才避免涉入就業歧視之原則如下:

(一)建立甄選選拔標準:

雇主於招聘甄試、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以及僱用條款和條件方面有明確的指引。雇主可依據受僱者之工作能力指標為僱用標準,而非按不相關的因素來評估受僱者的表現。

(二)招聘原則:

  1. 任何招聘人才啟事對求職者除須具備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事項外,禁止將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內。
  2. 雇主應對負責人才招募者提供教育訓練,以便對應徵者一視同仁,並避免提出一些涉有就業歧視成分的問題。
  3. 僱用條款和條件、福利、設施及服務均須循同工同酬之原則進用人才,係指不論應徵者之種族、性別、年齡、婚姻、容貌等都有機會獲得聘用和得到相同的僱用條款和條件,以及可享有與職級、職責、年資、經驗及其餘特別情況相配的福利、設施及服務。

 

 勞工於台中市轄內工作或求職遭遇雇主就業歧視對待的處理方式:

1.蒐集證據:

任何賠償或救濟途徑皆講求具體事證,又就業歧視案件之相關具體事例大多發生於歧視事件發生之當下,故有賴涉嫌蒐集事態的當時的相關書證,物證(如錄音,錄音)與人證等資料。

2.檢附事證提起辦法:

填妥妥善書籍,案件發生始末之人,事,時,地等,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郵寄或親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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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9
  • 發布日期: 2012-07-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6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