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雲合法聘僱外國人 Lily 從事家庭看護工工作,看護阿雲的婆婆,Lily 向○○市政府勞動局申訴,遭受阿雲的丈夫老陳性侵害,曾透過仲介公司人員向雇主阿雲求援,阿雲表示其已與老陳分居,對於老陳性侵害 Lily 事件,沒有介入處理的空間,Lily 既然已經對老陳性侵害行為提出司法告訴,就等司法結果,並要求安置在外之Lily 回來工作,嗣後經○○市政府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會決議,以阿雲於知悉Lily 遭受性侵害之後,未立即採取有效之處理及補救措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之1 規定處罰,阿雲不服,經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後,仍然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判決結果:
阿雲合法聘僱外國人 Lily 從事家庭看護工工作,也應負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即使阿雲與老陳處於分居狀態,如果知悉老陳對外籍看護工 Lily 發生性侵害事件,阿雲也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以保護 Lily 之安全工作環境,阿雲只一昧要求Lily 回來工作,但是沒有提出 Lily 回來工作之後如何避免與老陳接觸,也沒以 Lily 的立場考量,給予必要的協助,顯然沒有盡到應為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職場工作平權宣導手冊(11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