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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函釋解釋令

勞動部於今年度(108年)2月21日勞動條 4字第 1080130174 號函解釋略以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另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前述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 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 2 名 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本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另夫妻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方式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略以,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不得逾兩年。

 

有關勞動部函釋連結如下: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searchmode=global&datatype=etype&keyword=%E8%82%B2%E5%AC%B0%E7%95%99%E8%81%B7&cnt=37&recordno=1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27
  • 發布日期: 2019-02-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