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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解釋令,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生效。

1、勞動部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6條規定。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使受僱者之工作得與生活平衡發展,雇主優於本法第16條第1項後段規定,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符合:「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之規定。
2、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生效。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6-11-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