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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歧視案

【案件背景】
從泰國嫁到臺灣之外籍配偶妮妮於真好買百貨公司辦理之徵才活動應徵職缺,但真好買百貨公司卻向妮妮表示要有工作證或身分證才可以錄用,妮妮覺得真好買百貨公司此項要求有刻意為難其外籍配偶之身分,故提起出生地歧視之申訴。

【資方說明】
1.按公司歷來聘僱外籍配偶的經驗,所聘僱者幾乎都是結婚來台的外籍配偶,且居留證上面的原因皆會顯示「依親居留」,但是當天申訴人妮妮所提供的居留證類別為「外僑永久居留證」。因為公司沒有遇過類似的案件,基於保險起見,公司即電洽勞保局詢問這樣的情況需不需要其他證明文件(如工作證),而當時勞保局表示要有工作證才可以,所以公司現場人員才告知申訴人妮妮一定要有工作證,否則不能僱用她。
2.另公司ㄧ直以來都有在聘僱外籍配偶,並沒有因為個人的出生地情況而不僱用,只是因為這個案例情形比較特殊,所以在詢問勞保局之後才會採取這樣的措施,也是怕一不小心就違反法令,所以比較謹慎。

【調查結果】
1.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46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52條、第53條第3項、第4項、第57條第5款、第72條第4款及第74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55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一、獲准居留之難民。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前項第1款、第3款及第4款之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基此,取得永久居留者確實仍需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惟如因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居留者,依居留證即可在臺工作。
2.另查若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則該居留證上確實不會註明居留之原由;另如係需定期更換之居留證,則居留證上會註明居留之原因,如:依親居留。本案申訴人妮妮當天僅持「外僑永久居留證」前往面試,惟該「外僑永久居留證」因無註明居留事由,故無法明確證明妮妮外籍配偶依親居留之身分。而真好買百貨公司於詢問勞保局之意見後,即以勞保局的規定回復,並提出其僱用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員工之名冊,顯示公司並無以出生地為由而給予求職人或受僱者不利益之待遇。

【審議結果】
真好買百貨公司尚無因出生地限制而在僱用上給予不利待遇之情事,經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議歧視不成立。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19
  • 發布日期: 2015-08-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 點閱次數: 2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