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除有下列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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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欲資遣育嬰留職停薪員工可以嗎?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12
- 發布日期: 2018-09-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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