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增進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各項福祉,以營造更為友善育兒環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另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2)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有關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3)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不論配偶是否就業,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2.檢附原函、公告令及修正條文供參(詳如附件)。